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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死一伤刑案体现的公平正义

发布时间:2019-03-05   阅读:1102次
 宋亚军故意杀人二审刑事判决书

 

【关 死刑故意伤害自首共同犯罪有期徒刑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1)鄂刑二终字第66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故意杀人罪

裁判日期: 2011-11-18

  冷汉军邵伟汪锋

审理程序: 二审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 宋亚军 宋仕军

上诉人代理律师: 王清 [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 黄锦旗 [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判决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亚军,男,1964320日出生于湖北省崇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崇阳县。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2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崇阳县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王清,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仕军,男,197065日出生于湖北省崇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崇阳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2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崇阳县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黄锦旗,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亚军犯故意杀人罪、原审被告人宋仕军犯故意伤害罪和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甲、宋某乙、李某某(均系被害人宋某丙、周某甲的亲属)、宋某丁、宋某戊、宋某己、宋某庚(均系被害人叶某甲的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1115日作出(2010)咸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甲、宋某乙、李某某、宋某丁、宋某戊、宋某己、宋某庚和原审被告人宋亚军、宋仕军对原审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均未提出上诉,原审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人宋亚军、宋仕军对原审刑事部分判决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仁鼓、代理检察员葛晓燕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宋亚军及其辩护人王清、上诉人宋仕军及其辩护人黄锦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10218日,被告人宋亚军、宋仕军两兄弟准备在崇阳县金塘镇东岳村六组下新坑挖泥窝处打一口水井引水到家中使用,之前此处已有两口水井,一口由村民卢某某家使用,另一口则由村民宋某辛、宋某丙、宋某丁三家共用。次日,宋亚军、宋仕军开始挖井时,宋某丙以自己要在此处挖井为由出面阻止,宋亚军、宋仕军见状就到上面自家的自留地里挖井,宋某丙等人又认为宋亚军在上边挖井会影响下面两口井里的水量而予以阻止。于是宋亚军又提出自家挖好井后接三根水管,一根水管自己家和宋仕军家用,一根水管给卢某某家用,一根水管给宋某辛、宋某丙、宋某丁家共用,但此提议仍然未被接受。宋某丙、宋某丁、宋某辛及卢某某四户人家与宋亚军、宋仕军兄弟由此引发纠纷。同月22日晚,宋亚军到组里放话:“如果明天宋某丙等人还不让挖井,我就要乱来。”同月23日上午8时许,宋亚军、宋仕军兄弟携带柴刀、角锄、铁锤等工具准备到选定地址挖井时,宋某丙及妻子周某甲、宋某丁及妻子叶某甲以及卢某某五人闻讯赶到水井边,试图阻止宋亚军、宋仕军挖井,双方发生口角。宋亚军举起随身携带的角锄击打被害人宋某丙的头部,将宋某丙打倒在地后,又拿起柴刀再次击打宋某丙头部,致使宋某丙当场死亡(殁年56岁)。周某甲、叶某甲见状就去撕扯宋亚军,宋亚军遂用手中的柴刀对着叶某甲、周某甲的头部一阵乱打,将叶某甲、周某甲打倒在地后,仍不罢休,用柴刀刀背朝倒在地上的叶某甲、周某甲头部猛击,致叶某甲(殁年42岁)、周某甲(殁年54岁)当场死亡。与此同时,宋仕军亦趁宋某丁不备持铁锤朝其击打,造成宋某丁左锁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死者宋某丙、叶某甲和周某甲均系被他人用钝性物体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脑功能障碍死亡;宋某丁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宋亚军、宋仕军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明,被告人宋亚军、宋仕军均有供述在卷。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宋亚军、宋仕军因挖井引水一事与他人发生矛盾后,无视国家法律,不计后果,分别持锄头、柴刀及铁锤打死三人、打伤一人,其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共同犯罪中,宋亚军杀死三人,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系主犯。宋仕军持铁锤致一人轻伤,系从犯。被害人一方在案发起因上存在过错。两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有自首情节。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但两被告人均无赔偿能力。原审人民法院据此判决:(一)被告人宋亚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宋亚军不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二)被告人宋仕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宋仕军不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宋亚军上诉提出:对方有过错,我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其辩护人亦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

 

上诉人宋仕军上诉提出:我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构成故意伤害罪;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其辩护人亦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并无明显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宋亚军、宋仕军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建议二审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宋亚军持角锄、柴刀打击宋某丙、叶某甲、周某甲头部,致三人死亡;上诉人宋仕军持铁锤击打宋某丁致其轻伤的事实清楚,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宋某丁2010223日的陈述:今日上午9点多钟,宋某丙和他妻子周某甲以及我妻子叶某甲叫我带一块水泥砖过去砌吃水的井,我就从家里扛一块水泥砖跟在他们的后面走到山上,将水泥砖放在井边,周某甲和叶某甲将各自扛来的一把锄头也放在井边,当时井边还有一把十多磅的铁锤。一会儿,宋亚军和宋仕军两人也赶到井边,当时宋亚军手里拿了一把锄头,宋仕军手里拿了一把柴刀,宋某丙就走到井边的沟边去扒开沟边的石头,宋亚军看到后就对宋某丙讲那是他的,宋某丙就说是自己挖出来的,二人就争起来。我当时怕扯皮,就对宋仕军说“你懂理一点,我们下去说一下”,当时我走在前面,宋仕军走在我后面,我们二人就往山下走。大约走了20多米,走到我们用的井边时,突然听到山上传来了两个女人的呼叫声,我扭头一看,见宋亚军抡起锄头打在宋某丙的头顶上,宋某丙就倒在地上。当时我的右手还指着井边让宋仕军看,头还没有转回来时,我的右肩后就挨了好像是一铁锤,当时我就倒在地上,接着我的左肩又挨了几刀,好像是刀背打的,我就努力爬起来,左肩又挨了一刀,我就往山下跑,宋仕军追上了我,将我打滚到山下的茅草里面去了。宋仕军跟到山下来找我,边找边说一定要将我杀了。没有找到我后,宋仕军就回转头往山上去,边走边说:“转去全杀了的。”我当时听到宋某辛的妻子叶某丙在说:“莫乱搞。”听不到宋仕军的声音后,我才从茅草里面出来。山上的井原来有三口,我和宋某丙以及宋某辛三家共一口井,另外两口井是村里其他人的,现在宋亚军和宋仕军到这三口井的上面去开一口井,将下面三口井的水全部拦住了。为这事,宋某辛和宋亚军、宋仕军争吵过,他们争吵时,我还到他们家里去和解此事,并答应和宋亚军、宋仕军共同吃井里的水,当时他们还同意了,后不知又怎么反悔,宋亚军和宋仕军又要另外开井。昨天村里的叶扬标来做工作,我们同意宋亚军、宋仕军另外打井,打在三口井的下面,并且昨天我和宋某丙还帮宋亚军、宋仕军一起打了一天的井,并没有发生其他的冲突。

 

2、现场目击证人卢某某2010223日的证言:我们东岳村6组、7组这个地方长期以来就缺水,平时都靠在山崖下接水喝,早几年我家和宋某辛、宋某丙、宋某丁三家一起分别在对面山上一个叫‘下新坑沟’的地方打了两口井。早三、四天的样子,我们这几家突然就没有水了,于是就到对面山上水井边去看是怎么回事,一看才知道是7组的宋亚军、宋仕军两兄弟在我们井的上方在打井,因为山崖上的水本身就少,他在那里打了一口井,我们下方的这两口井就没了作用。我们这几家人打两口井也不容易,山高路远不说,光材料、请人的工钱就花了好几千元,于是我们就跟宋亚军商量,叫他不要在那里打井,另外在下面并排着我们的井再给宋亚军打一口井,我们这几家人都帮忙给他出工,他只要出点材料,宋亚军当时也答应了,我们这几家人还高高兴兴帮了他一天工,在下面给他把井坯子都挖好了。到了晚上,宋亚军突然就反了悔,说新挖的井坯子地方是叶某戊的,叶某戊不让打,他还是只有在上面打井,还到处放话说不管怎样都要在上面打井,如若阻拦就只有打架。晚上吃了晚饭后,宋亚军路过我家门口时还跟我聊了一阵,他说他在上面打井,按同一水平面接三根水管,他家一根,我家一根,宋某辛、宋某丙、宋某丁三家一根,如果这样还不行,他也没有法子,我说只要有水吃就好,兄弟之间尽量不要扯皮。听宋亚军说了这话之后,我还跟宋某辛的老婆叶某丙还有宋某丙、宋某丁的老婆周某甲、叶某甲三个妇女去做工作,但他们3家人都反对,说是无论如何也要把水争过来,万一不行,就谁也不让打井,都吃不成算了。为了防止扯皮,当天晚上,宋某丙、宋某丁还请了周某某去宋亚军那边做工作。案发当天早上还没吃早饭,周某某就到宋某辛家里来了,说宋亚军还是坚持要在上面打井,叫我们暂时不要去跟他扯,免得到时候打架。当时我们4家人都在场,叶某丙听了周某某的话后,就说无论如何都不行,一定要把水抢过来,并约着一起到山上去看水。吃了早饭后,宋某丙、周某甲、宋某丁、叶某甲扛了锄头、砖就到我家门口喊我,我就跟他们一起到山上去了。到山上一看,发现上面宋亚军的井被挖开了,水都往边上流了,没有一点水到我们的井里来。我们刚到没一会,宋亚军、宋仕军两兄弟也来了,宋亚军来了之后就问我们:“你们到底要哪样?是真的要搞啊?”我就劝宋亚军:“你莫这样,都是自己的兄弟,我们帮你在下面打口井也有水吃。”宋亚军就说:“下面是叶某戊的,叶某戊不让打啊。”这时宋某丙就说:“啊,别人不让就行得,自己的兄弟就不行!”正说着,就看见宋亚军扬起手里的角锄,一锄头脑打在宋某丙的头上,宋某丙顿时就倒在他站的那个石头堆上,宋亚军接着对着宋某丙的头部又是一锄头。这时周某甲、叶某甲就冲过去撕宋亚军,我也连忙跑过去拉住宋亚军。宋亚军把宋某丙打倒后,把手里的锄头一扔,又摸了一把柴刀在手里,我看见宋亚军扬起手里的柴刀,接连往周某甲、叶某甲两个人的头上砍,只听见几声闷响,周某甲和叶某甲被砍倒在地上。宋亚军将他们两个打倒后,又扬起刀要来砍我,但没有砍下来,只用手一把将我推开叫我莫管,接着就往他家那边方向走了。宋亚军打宋某丙时,宋仕军和宋某丁二人不知道到哪里去了。我下到半山腰时看见宋仕军正在往山脚下飞跑,估计是在追宋某丁,但我没有看到宋某丁。

 

3、证人叶某丙2010223日的证言:事情的起因是为争水的事,我们的住地没有生活水源,在八九年前我家与宋某丁、宋某丙家合伙出资请人在对面的山上打井引接了山泉水,过了几年,本村村民卢某某在我们井的下边打了一口井。到了今年正月初八左右,宋亚军也到我们井的山沟上边去打井,结果宋亚军把沟一挖,我们4家就没有了水,这样我们4家就不让宋亚军在那里打井,叫宋亚军到别处去找水源引水,但宋亚军不同意,后来通过协商,宋亚军家到我们引水的井边打一口井引水,由宋亚军出资,我们4家都去帮工。昨天下午宋亚军又反悔了,说是不到下边引水,要去我们引水的井上边去引水。今天上午我们4家就相约到山上去,因我丈夫宋某辛不愿意兄弟扯皮,他就没有去,而且叫我也不要去,这样宋某丙、周某甲夫妻二个,宋某丁、叶某甲夫妻二个,卢某某一个,他们3家就上山去了。过了一阵我也扛了把锄头准备到山上去,刚到山下的路边上,就见卢某某一人从山上慌慌张张跑下来,看见我后卢某某说:“不得了,砍死了几个人。”我当时还不相信,卢某某又说:“你快去叫立军躲起来,亚军杀红了眼,还要去杀立军。”我转身走时,宋亚军手里拿了把砍柴刀从山上下来了,我见状就往付家屋堂里跑,想到付家屋堂去躲,亚军就在后边路上喊:“杀了3个,我去自首。”接着我就看见宋亚军拿着刀往大源方向走了。

 

4、证人周某某2010223日的证言:宋亚军打人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在我村的下西坑沟里,宋某丙、宋某丁、宋某辛3家人打了一口井,卢某某家也打了一口井,现在宋亚军又要在下西坑沟里打一口新井,宋某丙、宋某丁、宋某辛3人的井和卢某某家的井及现在宋亚军要打的井是由里到外一排的,两井之间的距离约有23米的样子,宋亚军要打的井在最里面,卢某某的井在最后,宋某丙3家的井在中间,三口井都打在宋亚军的责任地里。宋某丙、宋某丁、宋某辛、卢某某这几家人就以宋亚军打了井后致使水量减少影响他们用水为由阻止宋亚军打井。自从宋亚军在2010年农历正月初五(218日)开始请人打井后,周某甲、叶某甲、叶某丙三人就跑到井边用石头和土填井,致使宋亚军无法打井,卢某某也每次都去了,但卢某某只是做工作劝宋亚军不要打井。2010222日晚上,宋某丙、宋某丁二人找到我,让我去跟宋亚军做工作,让宋亚军到别的地方去打井,不要影响了他们用水。次日早上,我就到宋亚军家跟宋亚军讲了宋某丙等人的意思,宋亚军就跟我说他想在下西坑沟里打一口大井,再安装3根管子,每户都有水吃,如果水少了,就先堵自己的管子,宋亚军还说如果宋某丙等人不同意他的意见,还是不让他打井,他就要乱来,宋亚军让我把他的意思转告给宋某丙等人。我从宋亚军家出来后,就到了叶某丙家,我把宋亚军的意思讲给叶某丙等人听了,叶某丙当时就说不同意,并说今天不管怎样一定要把水抢过来。我在叶某丙家坐了一阵,劝叶某丙、宋某辛二人不要和宋亚军扯皮,我还讲昨晚宋亚军就在村里到处讲,今天如果他挖井还有人阻止他就乱来,但叶某丙、宋某辛也不听我劝。等我从宋某辛、叶某丙家出来时,看见卢某某一边从山上的小路下来一边喊山上有几个人被宋亚军打死了,后来我才知道是宋某丙、周某甲、叶某甲3人被打死,宋某丁被打伤。

 

5、证人叶某丁2010223日的证言:今天上午9点多钟,我一个人坐在我家门口晒太阳时,金塘镇东岳村的宋亚军拿把柴刀从我门前经过,我问宋亚军搞么事,他说他杀了3个人,我当时不相信,就问他是不是真的杀了3个人,他说是真的,我就叫他去投案自首,他自己也说是去投案自首的。他一边跟我说一边往金塘方向跑,当时我怕他跑了,跟着追了一段路,接着跟金塘派出所打电话报了警。

 

证人叶某丙2010223日的证言:今天上午我骑摩托车买药回家,在经过高坪路段时,碰到本组的宋亚军手里拿把砍柴刀往大源方向走,并跟我讲:“给你50元钱,把我送到派出所去。”我说是怎么回事,宋亚军讲他杀了人,我不相信,说我要送药回家,不能送他,宋亚军就径直往大源方向走了。我骑摩托车到了象鼻嘴时,听村民讲宋亚军杀了人,我这才相信宋亚军跟我讲的是真话,于是骑摩托车去追宋亚军,准备送宋亚军去投案。我骑到桥上村叶某丁书记家门口时,跟叶某丁讲了宋亚军杀人的事,叶某丁用我的手机拨打金塘派出所的电话报了警。

 

6、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载明:死者叶某甲系被他人用钝性物体打击头部致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损伤脑功能障碍死亡。死者周某甲系被他人用钝性物体打击头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脑功能障碍死亡。死者宋某丙系被他人用钝性物体打击头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脑功能障碍死亡。宋某丁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7、提取笔录证明:2010223日上午9时许,金塘镇派出所民警在金塘镇大源岭泉坑口地段出警过程中,将宋亚军右手持的柴刀(木柄长35厘米,木柄直径3.5厘米,铁刃长21厘米)一把予以提取。2010223日上午,崇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在审查犯罪嫌疑人宋亚军时,提取如下痕迹物证:①宋亚军当日穿的迷彩服上衣一件(上有喷溅状血迹);②宋亚军当日所穿灰色长裤一条(上有喷溅状血迹);③宋亚军当日所穿解放鞋一双(上有滴落状血迹);④宋亚军头面部喷溅状血迹六处。

 

辨认笔录证明:2010414日下午,现场准备好7张不同二角锄头照片,同时将案发现场提取的2把二角锄头的照片(分别编为3号、6号)混在其中让宋亚军辨认,辨认人对19号照片进行了认真的审视后,肯定的指出6号照片上的二角锄就是当天他用来击打宋某丙的二角锄头。2010414日下午,现场准备好9张不同的柴刀照片,同时将从宋亚军手中扣押的柴刀照片(编为6号)混在其中让宋亚军辨认,辨认人对110号照片进行了认真的审视后,肯定的指出6号照片上的柴刀就是当天他用来击打宋某丙、周某甲、叶某甲头部的柴刀。2010414日下午,现场准备好8张不同铁锤照片,同时将案发现场提取的铁锤照片(编为8号)混在其中让宋仕军辨认,辨认人对19号照片进行了认真的审视后,肯定的指出5号照片上的铁锤就是当天他用来殴打宋某丁的铁锤。

 

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明:从柴刀上检出死者宋某丙、周某甲的血痕;从二角锄头上检出死者宋某丙的血痕;从宋亚军的裤子上检出死者宋某丙、周某甲的血痕;从宋亚军的鞋子上的血迹中检出死者宋某丙、周某甲的血痕;从宋亚军的头上的血迹中检出死者宋某丙、周某甲的血痕;从宋亚军的手上的血迹中检出死者周某甲的血痕。偶合概率低于10-13

 

8、上诉人宋亚军2010325日供述:我家住在山区金塘镇东岳村,生活用水比较困难,早几年前,我大哥宋某辛和宋某丙、宋某丁三户人家一起合伙在对面一个叫下新坑挖泥窝里打了一口井接山泉水,并用水管接到家里当自来水用,后来卢某某也在那里打了一口井将山泉水引到家中用,他们打井的地方全是占用我的自留地,我没有阻止他们,全都送给他们用。今年正月初五,我约我弟弟宋仕军一起准备到下新坑挖泥窝也打口井将山泉水引到家中当自来水用。初五我一个人到下新挖泥坑窝我的自留地里去看了一下,准备在卢某某与我大哥宋某辛两口井中间打一口井。初六上午我同宋仕军就到下新坑挖泥窝里去打井,地点在宋某辛的井下,卢某某井上。我们开始挖后不久,宋某丙来了,他讲此地方他要挖井,不让我们挖,我就讲我们到上面去挖,宋某丙讲到上面去挖你就去挖,他不管,这样我又同我弟弟宋仕军到宋某辛的井上边大约3米远的地方去挖井。中午宋某丙回家将我在上面打井的事情告诉了宋某丁,当我同我弟弟宋仕军吃了中午饭后继续上山去挖井时,正好路上遇到了宋某丁从山上下来,他是专门去查看我们打井的事,当时宋某丁同意我们打井并且说如果打出大水来,他要接一根管子到他的井里去,我当时说没有问题,这样初六我同宋仕军挖了一下午。晚上我大哥宋某辛之妻叶某丙、宋某丁之妻叶某甲两个妇女在我收工后到山上井边看了一下,发现我的井打出大水来了,这样宋某丙及其妻周某甲、宋某丁三人到我家开始不让我打井,他们的理由是我在上边打井,他们下边的水井里就少了水,不够吃。经过协商后,我同意我上边的井打好后接一根水管到宋某丙他们公用的井里,保证他们用水。初七早上我同宋仕军又到山上去打井,上午没有发生什么事,到下午宋某辛、宋某丙、宋某丁、卢某某、周某甲、叶某甲等人到山上来反对我在上边挖井,他们认为我在上面打井后下面二口井将没有水吃。这时周某某做劝解工作,最后我们大家一致同意我在上边挖井,井挖好后接三根水管,其中宋某辛、宋某丙、宋某丁三户人家一根,我、宋仕军二户人家一根,卢某某家一根,后我同宋仕军二兄弟继续挖井。初九晚上我请砖匠叶某己帮我结井,当我们到达井边时发现我们新挖的井被人填了石土在井里,我同宋仕军及叶某己便一起清理水井。准备结井时,宋某丙及其妻子周某甲、宋某丁及其妻子叶某甲、我大嫂叶某丙、卢某某全来了,他们不问任何事就用铁锹、锄头去填我新挖的井,阻止我们结井,没有办法,我们只好停工。双方争吵了一阵后,宋某丙及宋某丁二人讲另外找个地方给我打井。他们二人到距我打井的地方大约100米远的大水沟旁边,叶某戊的自留地里找一个地方,要我到那里去打井,而且宋某丙、宋某丁他们一伙人还在那里挖了一阵,当时我很气愤,认为他们在欺负我,所以我就一直坐在我挖井的地方没有动,他们一伙人挖了二个多小时后全部回家了,我同宋仕军也回家吃中午饭。下午三四点的样子,我同宋仕军又到山上我们挖井的地方将宋某丙、宋某丁填到井里的石子、土清理了一下,然后我们回家了。大约到了五点多钟的样子我一个人到组里每户人家去讲:“这块地是我家的,他们欺负我,不让我打井,如果再不让我打井,我就乱来。”223日早上七八点钟,周某某到我家找我说:“不要到上边挖井,到下边叶某戊家的地方挖井。”我说:“叶某戊不同意我在他家的地里挖井,他自己要挖。”周某某劝我不要扯皮,我说:“我在上边挖井,接三根管子,保证他们有水吃,如果水少了,先堵我自己的水,如果他们还不让我挖,我就要乱来。”这样周某某就走了。我接着约宋仕军去结井,当时我带了一张角锄、一把柴刀,宋仕军带了一把铁锤、一把铁耙、一张小草锄头,当我们到达井边时,宋某丙、周某甲、宋某丁、叶某甲、卢某某已经在那里,而且正在结井,我就上前要他们停止干活,但他们说这口井他们要了,不让我吃水,这样我们同他们争吵起来。周某甲、叶某甲两个妇女就开始骂我,宋某丙、宋某丁也从水井里上到地面上来,宋某丁站在宋仕军旁边,宋某丙就用锄头柄冲上来打我,我便双手举起角锄用角锄脑朝宋某丙的头部打去,将宋某丙打倒在地上,我当时火气上来了,想干脆要打就将他打死,于是接着又用锄头脑打了一下倒在地上的宋某丙头部,接着我丢掉锄头,拿起我带去的柴刀用刀背又在宋某丙的头部打了一下。这时周某甲和叶某甲便一起冲上来用锄头打我,我当时便豁出命去了,用柴刀朝叶某甲和周某甲头部乱打,结果一柴刀背打在叶某甲的后脑上,将叶某甲打倒在地,接着又上去用柴刀背朝她头部打了几下,直至她一动不动的躺在那儿。周某甲见她丈夫宋某丙死了,就冲过来撕打我,我说:“你还敢这样,我就将你也打死。”然后我便用柴刀背朝周某甲的头上打去,一刀背就将她打倒在地上,接着又上去朝倒在地上的周某甲头部打了几柴刀背,直至其躺在地上不动为止。站在旁边的卢某某转身想走,我便对卢某某讲:“想哥,你懂点理,这次一直没有做声,我就不打你,要打你我一样可以将你打死。”说完后,我用手推了一下卢某某,然后提着柴刀回家。我第一下将宋某丙打倒后,我弟弟宋仕军便同宋某丁打起来了,宋某丁就跑,宋仕军在后边追,所以我不清楚宋仕军、宋某丁到哪里去了。我将宋某丙、周某甲、叶某甲三人打死后,就用手提着那把打死周某甲、叶某甲的柴刀回家。在回家的路上首先遇到了宋仕军,我对他说我打死了三人,宋仕军就要我去投案自首,于是我便动身往大源方向走,准备去派出所投案。我走到泉坑口处时碰到金塘派出所的警车,于是我将警车拦住,对警察讲了我打死了三个人,警察要我先放下刀,我便放下了刀,跟着到了派出所。

 

9、上诉人宋仕军2010324日供述:整个事情的起因是为了吃水一事引起的……初十早上即223日早上,周某某到我哥宋亚军家做工作,不知道他们是怎么讲的,但一会后宋亚军来约我去打井,当时我带了一把铁锤、一张小锄头、一把铁耙,宋亚军带了一把柴刀、一张角锄头、一把铁锹,然后我们二人上山到下新坑挖泥窝去挖井。当我们两兄弟到达井边时见宋某丙及其妻周某甲、宋某丁及其妻叶某甲几个人正在我们已挖好的井里结井,卢某某在上边看,我哥宋亚军就叫他们住手并问他们想干什么,宋某丙讲:“这口井我们要了。”我当时也喊宋某丁叫他不要搞,宋某丁就停手,从井池边退到我身后站着。宋某丙也从井里上来,同宋亚军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宋亚军突然举起锄头朝宋某丙的头部打去,我见宋亚军动手打人,我也马上举起手里的铁锤朝我身边的宋某丁打去,当时我是左转过身用右手握住铁锤朝站在我身后的宋某丁打去,宋某丁见我用铁锤打他,他就身体往前右侧躲避,我就一锤击中宋某丁的左肩后部,当时我用力比较大,铁锤就掉在山上。宋某丁左肩挨了一铁锤后,就连忙往山下跑,我空手就在后边追,并喊:“你跑,让我追上,我要打死你。”我追了一阵后,宋某丁摔倒并滚到路边的茅草丛里去了,我在那里找了一阵没有找到,就回家了。我在回家的路上,先是看见卢某某一个人从山上往下小跑,我随着卢某某走,在快到山脚下的田边时,碰到了我大嫂叶某丙扛把锄头正准备上山,一会儿我哥宋亚军也提着一把柴刀下山来了,他边走边喊:“杀了三个,杀了三个!”这时叶某丙对宋亚军讲:“莫傻啊,莫乱搞啊!”我哥宋亚军还将叶某丙吼了几句,然后我要他到派出所投案自首。晚上8点钟,我找到公安局民警投案自首了。

 

上列证据,均经一、二审庭审质证,证据的来源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宋亚军、宋仕军因挖井引水一事与人发生矛盾后,竟持械致三人死亡,一人轻伤。其中,宋亚军不计后果,故意杀死三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宋仕军事先与宋亚军无共谋,主观上无杀人故意,且其在侵害对象毫无防备下只造成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宋仕军及其辩护人提出宋仕军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对其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成立。关于宋亚军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一方在案件起因上有过错一节。经查,本案证人周某某、卢某某、宋某丁、叶某丙的证言以及两上诉人的供述均能证明宋亚军、宋仕军在自家自留地里打井时受到被害人一方多次强行阻挠且协商不成而引起,被害人一方在案件的起因上确有过错。故宋亚军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两上诉人在案发后分别主动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均具有自首情节。宋亚军故意杀死三人,手段极为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其虽有上述法定和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宋亚军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对宋亚军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在二审期间,宋仕军亲属主动代宋仕军向被害人宋某丁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可作为对被害人宋某丁的案外补偿。原审判决对宋亚军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对宋仕军定罪不当,并导致对其量刑过重。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驳回上诉人宋亚军的上诉;维持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咸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上诉人宋亚军的定罪量刑部分,即上诉人宋亚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撤销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咸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中对上诉人宋仕军的定罪量刑部分;上诉人宋仕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223日起至2012222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中维持上诉人宋亚军死刑的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审判人员

 

审判长汪锋

 

代理审判员冷汉军

 

代理审判员邵伟

 

裁判日期

 

O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杜林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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