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接受徐某某亲属的委托,同时取得被告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并作了相应的调查,因而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又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只就被告人徐某某有如下法定和酌定从轻的情节作如下罪轻辩护,诚望合议庭采信。
一、被告人徐某某有如下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徐某某属于从犯,在共同犯罪中地位较低,作用较小,犯罪情节较轻。而且,徐某某自2013年6月以来,主动停止参与犯罪。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应当予以从宽处罚,按照量刑规则,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2、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被告人到案后揭发了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有重大立功表现,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按照量刑规则,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二、被告人有如下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
1、被告人当庭认罪,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被告人被抓捕后,一直深深地自责,后悔莫及、深悔自己的所作所为。在侦查机关进行讯问时,积极配合,主动如实交待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很好,悔罪之心、悔过之意溢于言表。在辩护人会见时,被告也多次表达了自己的悔罪之意。被告人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真诚坦白、彻底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罪行,并真诚的认罪服法,供述事实前后非常一致。反映出被告人人身危险性较小,容易改造。按照量刑规则,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2、被告人的一贯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前科。
被告人此次未受过任何刑事、行政处罚。此次犯罪的动机不是仇视社会,而主要被告人法律观念单薄,法制观念低下,是受他人的诱惑才走上犯罪道路,不是那种穷凶极恶、顽固的不化犯罪分子。
综上所述,因被告人徐某某有以上法定和酌定从轻的情节,辩护人请求法庭依据“罪刑相适应”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政策,以改造犯罪分子为目的,应当减轻和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黄锦旗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